關于加分錄取和優先錄取的基本政策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的規定,下列各類考生可給予優先錄取:
(一)戶籍在本市的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報考廣東華僑中學,烈士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3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作戰部隊軍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檔錄取。
(二)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榮立二等功以上現役軍人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和學年考試當年5月31日前9年內參加過聯合國維和部隊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公安英模(一級、二級英雄模范)子女,少數民族學生,海外高層次人才子女,高層次人才子女,戶籍在本市的臺灣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檔錄取。
(三)父母雙方均屬本市農業戶口的獨生子女以及純二女計生戶的女孩,初中畢業報考戶籍所在區所辦高中,予以加5分投檔錄取。
(四)復員退伍軍人,病故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復員退伍軍人子女、臺胞子女,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在初中階段回國的子女,戶籍在本市的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報考廣東華僑中學之外其他學校的,均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錄取。
以上各類考生憑相關證明資料只能享受其中一項
普通高中招生錄取的原則
1.普通高中學校只錄取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當年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的考生,各招生學校按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和綜合表現評價結果擇優錄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辦提供的錄取名冊辦理學籍注冊手續。
2.堅持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和擴大高中學校招生自主權相結合的原則。
3.堅持將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表現評價作為高中錄取的重要依據,切實改變將學科考試分數簡單相加作為高中錄取唯一標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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